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青岛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限公司、青岛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限公司、青岛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及保全费1620元,共计384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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