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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强**限公司与山东广**限公司、山东德州**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日向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62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七日内仅预交了10000元上诉费用,其余166250元至今未予交纳。后又经本院多次催交,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均未补交应予补交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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