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石**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东*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