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宁创业**金乡分公司、济宁创**有限公司、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韩**,被上诉人济宁创业**金乡分公司及济宁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山东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