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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限公司、孙**与青岛**有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欣**公司申请再审称:青岛理**计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二审法院认为无法修复的层高问题不影响工程的结构性安全,缺乏依据。修复鉴定报告只对部分施工质量问题作出鉴定,原审遗漏楼梯标高及其他全部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孙**称:青岛理**计研究院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且一审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作出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欣**公司只对生产车间顶部及办公楼楼板提出质量异议,并未提出其他质量问题,涉案鉴定亦是针对该异议进行的,鉴定时双方均到场签字确认。原审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工程鉴定报告是否应予采信问题。青岛理**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确认。QDLGJYJD-2712号鉴定报告,是按照欣**公司申请的内容对办公楼、厂房进行的,能够确认是对涉案全部工程质量进行的鉴定。QDLGJYJD-8312号鉴定报告对办公楼、车间、室外传达室、厂房安装及其他零星签证分别进行鉴定,并明确各单项工程的直接费用。欣**公司主张多处鉴定内容与图纸不符。根据鉴定人员的质询答复,鉴定是部分按照图纸和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计算。该鉴定报告客观真实,原审予以采信并未准许欣**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不应采信鉴定报告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遗漏诉讼请求问题。QDLGJYJD-2712号鉴定报告,是按照欣**公司申请的事项对办公楼、厂房进行的,能够确认是对涉案全部工程质量进行的鉴定。原审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修复费用,并未遗漏诉讼请求,该再审主张不成立。关于无法修复的层高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的结构性安全问题。鉴定人员出庭质询时对此未明确层高会影响正常使用。原审认定无法修复的层高不影响工程结构性安全并无不妥。

综上,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青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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