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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责任公司与滨州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滨州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滨州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窦**,被上诉人山东滨**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隽晓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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