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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邹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鞠*,被上诉人九**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旺**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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