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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民委员会与桓台县**民委员会、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桓台县**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民法院已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桓台县**民委员会不服原判决,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4日,山东省**民法院作出(2014)淄民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桓台县**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申请人仍不服,遂向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5年8月12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民(行)监(2015)3703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以“发现新证据,且新证据足以推翻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3)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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