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建**有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淄**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淄博**有限公司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淄博**限公司、淄博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博**限公司与淄博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赵**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淄博永**限公司与淄博永**限公司、高思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乃有与山东**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张**安装公司与淄博市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淄博金**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