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7元,减半收取437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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