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胶南**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3元,减半收取5351.5元,由原告胶**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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