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芮**、枣庄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芮**、枣庄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枣庄华**限公司在枣庄**限公司工程款114000元,结付申请执行人刘春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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