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枣庄广**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与枣庄广**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枣**集团煤化工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枣**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枣**集团煤化工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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