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枣**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枣**集团煤化工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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