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全力钢结**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全力钢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50元,由原告山东全力钢结**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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