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东**限公司与被告种道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枣庄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后收取90元,由原告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玛**程有限公司诉青岛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亿**限公司与山东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青岛飞**限公司与胶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青岛飞**限公司与胶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青岛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枣庄联**限公司与远通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枣庄广**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与枣庄广**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公司、枣**集团煤化工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庄联**限公司与枣庄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兴**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