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枣庄东**限公司与种道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东**限公司与被告种道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枣庄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后收取90元,由原告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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