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联**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白石镇人民政府、山东鲁**限公司、山东鲁**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联**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6元,减半收取3398元,由原告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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