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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山东**限公司、桓台县**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修财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被告桓台县**限公司、被告山东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山东**限公司承接了被告桓台县**限公司、被告山东龙**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海润度假村B4#--B7#住宅楼及室配套工程,西**工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已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492506.09元,西**工共计拨付工程款3050000元,尚欠442506.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西**工均以第二、三被告未拨款为由拒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2506.0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告宏**司、被告龙之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三被告偿还工程款,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工程款的拨付存在犯罪嫌疑,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修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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