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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03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淄博绿洲花园别墅区1、3、4、6号楼的土建、水电暖卫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05年5月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截至2013年2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287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873.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484.00元,共计1791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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