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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限公司诉东**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新**限公司与被告**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学院应支付原告山东新**限公司1号餐厅工程款1974003元,扣除应代扣代缴的本工程税款及审计费7万元、原告应付东营市红**责任公司的混凝土款以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9438.20元,余款于2009年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5979元,减半收取12989.50元,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如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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