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依据(2014)烟仲字第44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