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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任公司与中国石化**钻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任公司诉中国石化**钻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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