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桓台**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桓台**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地暖)诉被告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基地暖委托代理人毕宜国,被告安**工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鸿基地暖诉称:2011年11月19日,原告承接了被告安**所施工的邹平县好生镇白云社区3号、4号住宅楼地暖工程,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搞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了施工,并已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双方于2011年12月25日对原告施工的白云社区3号、4号住宅楼地暖工程进行了决算,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地暖工程款166928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地暖工程款166928元、经济损失25590元(本金166928元,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安**辩称:田**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没有公司印章也未经公司授权,属于私人行为,要求对原告提供合同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淄博**限公司与安**签订的施工合只包括主体工程及水电工程,不包括涉案的地暖工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安**与淄博**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淄博**限公司将白云社区3#、4#住宅楼工程承包给山东安**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山东安**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张**的印章,田**作为被告山东安**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在合同上签字。

2011年11月19日,被告安吉建工项目负责人田**和原告鸿基地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鸿基地暖承包邹平县好生镇白云社区3#、4#住宅楼地暖工程,单位造价是30元/平方米;原材料进入工地后,经甲方(田**)验收合格,预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给乙方(原告鸿基地暖),施工到一半时支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十五,全部施工完毕、打压合格经甲方确认,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剩余百分之五,一个采暖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全部付清;如果付款不及时,甲方必须每天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赔偿乙方损失。

2011年12月25日,被告安吉建工项目负责人田**对原告鸿基地暖所施工的白云社区3#、4#住宅楼地暖面积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原告鸿基地暖所施工的地暖面积为6676.72元、每平方米单价28元,合计价款186928元,已经支付20000元,还余欠166928元。

庭审中,被告安**要求对原告提交的淄博**限公司与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安**的公章进行真伪鉴定,但安**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主张其与淄博**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包括地暖工程,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安**与淄博**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原告鸿基地暖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暖工程施工合同、田**签字的地暖面积确认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安**项目负责人田**,在邹平县好生镇白云社区3#、4#住宅楼工程施工工程中,将其中的地暖单项工程承包给原告鸿基地暖,属于单项零星工程分包合同。田**作为被告安**项目负责人,其签订地暖工程分包合同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安**来承担。故,原告鸿基地暖与被告安**之间的地暖工程分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安**应当在地暖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过一个采暖期后,付清全部地暖工程价款。被告安**在其项目负责人田**确认原告所施工的地暖面积及相应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历经三个采暖季,仍未与原告鸿基地暖结算相应地暖工程价款,构成违约。故,原告鸿基地暖诉求被告安**支付地暖工程价款16692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鸿基地暖诉求被告安**赔偿经济2559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限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安吉**鸿基地暖有限公司地暖工程款1669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限公司赔偿原告桓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被告山**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