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奥**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奥**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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