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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