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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莱阳**鞋厂、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柏**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柏**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皮鞋厂(以下简称新程皮鞋厂)的法定代表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8月27日柏**司与新**鞋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柏**司承包新**鞋厂办公楼A区、B区的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柏**司进行了部分施工。

2012年12月3日柏**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柏**司在与新程皮鞋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了合同,新程皮鞋厂只要求柏**司为其基础工程进行了建设,后新程皮鞋厂对所有工程已经接收使用,请求新程皮鞋厂与程**立即付清所欠工程款100000元。原审中,柏**司将诉请的工程款额变更为113843.84元。新程皮鞋厂辩称:柏**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柏**司的诉讼请求。程**辩称:程**从未与柏**司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柏**司起诉程**无法律依据,应驳回柏**司的起诉。

原审中,柏**司主张因新程皮鞋厂未将工程款及时拨付及未办理开工手续,致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干到2006年年底。新程皮鞋厂则主张柏**司基本没干活。

原审法院应柏**司的申请委托山东永**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新程皮鞋厂办公楼基础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13843.8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柏**司与新**鞋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柏**司也主张干到2006年年底,柏**司未在发生争议后二年内起诉,也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柏**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程*松系新**鞋厂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柏**司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判决:驳回柏**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77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柏**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涉案工程既未进行验收,也未在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之前进行工程量决算,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算,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严重超审限,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付清所欠工程款113843.84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程皮鞋厂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程**答辩称: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上诉人放弃了对程**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在上诉人与新程皮鞋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为新程皮鞋厂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因新程皮鞋厂对涉案工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06年年底上诉人被迫停工,此后再未进行过施工。上诉人停工后安排人员看管工地,2009年6月份左右上诉人将已完成的工程交付给新程皮鞋厂。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新程皮鞋厂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2006年年底上诉人为新程皮鞋厂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停工,此后再未施工,上诉人自认其于2009年6月前后将已完成的工程交付给新程皮鞋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向新程皮鞋厂交付工程之日应为新程皮鞋厂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上诉人向新程皮鞋厂交付工程的次日起算。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新程皮鞋厂支付工程价款,显然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上诉人莱**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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