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联**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联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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