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集**有限公司与青岛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联**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联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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