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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招远市大**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招远**夼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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