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招远**夼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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