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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限公司与北京城**有限公司、北京城**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宇**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北京城**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为改变管辖错列北京城**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被告;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原告及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与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0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工程地点为“东营市”。双方对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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