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