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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烟台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志和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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