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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与莱阳龙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市**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烟台市**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莱**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一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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