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486元,减半收取105243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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