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泰安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