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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泰安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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