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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烟台**限公司、烟台海**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限公司、烟台海**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烟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上诉人烟台海**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被上诉人隋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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