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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限公司与华锐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华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17元,减半收取743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08.5元,由原告山东金**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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