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华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17元,减半收取743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08.5元,由原告山东金**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