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原告烟**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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