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原告烟**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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