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存诉被告山东宏**限公司、刘**、山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袁先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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