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山东宏**限公司、刘**、山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存诉被告山东宏**限公司、刘**、山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袁先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