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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御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御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阜宁支行帐户3200……1258中的存款610597.50元(已冻结450264.97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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