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400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在中国农**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账号为1533****040******内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