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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