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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