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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烟台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8元,减半收取16809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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