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州光**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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