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州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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