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御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御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在南京**分行帐户1101……0088中的存款160000元(已冻结10604.32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二、冻结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在江苏**行营业部帐户1230……5381中的存款50000元(已冻结6285.51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三、冻结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在江苏**行营业部帐户1230……3308中的存款100000元(已冻结45318.34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