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义**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15.00元,减半收取58907.5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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