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烟台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龙**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96元,由上诉人**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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