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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枣庄市山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02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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