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79元,由原告烟**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