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兰**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兰**任公司及被告烟台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兰**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烟台广**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3元,由原告青**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5元,由被告烟台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