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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车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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