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英**有限公司、山东德**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有限公司、山东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英**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山东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2元,由原告烟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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